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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46个常见格式条款,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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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46个常见格式条款,都是违法的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

10月18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召开的合同格式条款点评分析会,会上发布了2022—2023年温州市合同格式条款十大“霸王条款”案例。

案例一、房地产开发商约定出现规划设计变更时,不合理限制买受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条款内容:房地产开发商在主合同中约定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后又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出卖人书面通知买受人规划变更的,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通知的,买受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规划变更之日起的15日内向出卖人书面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作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评析:此条款属于出卖人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排除买受人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买受人的同意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应该及时通知买受人,买受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出卖人应当通知而不通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且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未约定未通知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并且通过格式条款设定了买受人的解除权行使期限,是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排除买受人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案例二、房地产开发商约定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不合格、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时不合理限制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条款内容:1、房地产开发商在主合同中约定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在《补充协议》约定“如鉴定结论为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买受人有权在鉴定结论出具后15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2、如果鉴定结果表明现有技术条件能够维修至合格,则买受人应接受继续更换或修理,直至使用障碍被消除。在更换修理期间,如出卖人更换、维修的行为影响买受人装修或入住或需买受人腾空房屋的,则出卖人在正式入户维修至施工结束期间按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补偿,除此之外,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如鉴定结果表明质量问题根据现有技术条件无法通过更换或修理达到合格且严重影响生活使用的,则由出卖人承担鉴定费用,并参照本条关于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约定处理。评析:此条款属于出卖人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排除买受人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第一款除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经检测不合格以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还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了“无法修复”这一买受人解除合同的限定条件,且为解除合同增加了“15日”这一解除权行使期限,不合理地限制了出卖人的合同解除权。第二款排除了买受人在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情形下的解除权,属于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不公平条款。在经出卖人整改后仍然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应当有权行使解除权,出卖人应当计息返还全部房款,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房地产开发商分期或分批次开发逾期交付,免除自身逾期交付违约责任条款内容:(一)因项目分期或分批次开发,出卖人可能在交付时暂未将项目全部基础设施设备、公共服务或其他配套设施达到使用条件,可能分期呈现,出卖人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二)小区内绿地率、小区内非市政道路、规划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出卖人负责按照规划许可要求于180日内完成整改。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出卖人对小区内公建、商业性等设施的配套承诺是指整个小区全部建成完全交付使用时所应达到的,不是分期交付时须达到的配置标准。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之补充协议评析:此条款属于出卖人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第六款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小区内基础设施设备是保证居民正常生活起居的基础条件,基础设施设备不能交付会使得买受人商品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难以实现。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格式条款中约定了超长的整改期限,且整改期间未约定违约责任,系不合理免除和减轻自身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的条款。

案例四、房地产开发商要求购房户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条款内容:买受人违约,出卖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如因买受人原因,该合同解除手续未按时办妥的,买受人应支付出卖人相当于本合同约定总价款的万分之3/天的损失补偿金,逾期超过20日仍未配合办理完毕上述解除手续的,买受人按商品房总价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不足以扣除违约金及出卖人的损失的,出卖人有权继续追偿。如出卖人选择合同继续履行的,由买受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在商品房交付前,买受人应向出卖人足额付清全部房款、违约金、延期利息及其他款项,否则出卖人可据此延期交房,并不承担逾期交付责任。评析:此条款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格式条款加重了买受人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买受人配合解除合同手续的违约金过高,不合理加重房屋买受人义务的行为。

案例五、校外培训机构约定培训费缴纳后中途不能退学费排除了消费者选择、解除合同的权利条款内容:培训费缴纳后,中途不能退学费。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中规定“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前,通常是一次性收取几个月的培训费用或者数节课时的费用,属于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预收款转为实际收款的条件是课时消耗,即校外培训机构对学员实际已消耗课时可以收取相应培训费用,对学员未消耗的课时无权取得培训费。该格式条款明显违反公平交易的原则,排除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解除合同的权利。

案例六、装修公司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保修期减轻自身责任条款内容:工程结束后,甲方须验收、签字确认工程竣工,乙方实行保修服务,保修期以工程验收后为期三年,期满后则收取相应费用。评析:《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装修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减少了保修期限,减轻了自身责任。

案例七、房产中介居间合同中约定禁止“跳单”条款不合理限制了出卖人权利条款内容:出卖人承诺中介公司带看的房屋为出卖人首次看房,同时承诺出卖人及其家人不得通过任何途径直接或间接与买受人及其家属私下联系并进行交易,否则出卖人或买受人应承担佣金20000元及违约金4000元。评析: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格式条款,不合理限制了出卖人或买受人的权利,在未提供完整的居间服务情形下,要求出卖人支付中介费无法律依据。

案例八、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时,物业服务公司剥夺或限制业主对小区实施共同管理的权利条款内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违反临时管理规约,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扰乱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第(一)、(二)(三)项共同管理权:(一)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二)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三)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评析:此条款属于物业服务企业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排除或限制业主对小区实施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承担物业服务合同违约责任。作为小区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会议表决权以及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等小区共同管理权系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产生的业主权利,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无关。

案例九、旅游公司约定补齐单房差或加床增加了消费者责任条款内容:如出现单男单女或单人,请补齐单房差或加床。参团时发生单房差的客人,我社又不能拼房的,请按规定补足单房差。评价: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相关费用已事先在书面合同中作出约定,补齐房差会增加旅游费用,是对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而不能单方决定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75条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由于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原因出现单男单女、导致居住标准高于原定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游经营者自行承担,而不得转嫁给居住单人房间的旅游者。

案例十、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提高利率时保证人无权变革或解除合同特别约定:若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提高了利率,保证人同意仍按本合同保证条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评析:提高贷款零利率系变更合同主要内容,排除了保证人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加重了保证人责任。

瓯海区市场监管局

今年以来,瓯海区市场监管局聚焦培训、健身、二手车、网络平台等重点消费领域,开展合同格式条款整治行动,查处了今年7月1日《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的全省首例不公平格式条款案件。向社会公布2023年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提醒经营者依法规范制定合同内容,公平、合理、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提醒消费者,遇有含不公平条款的格式合同,消费者有权拒绝或要求经营者更改,也可以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一、温州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3年7月1日,瓯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使用事先印制的二手车买卖格式合同中标注“乙方对所购买车辆应当自行查验,查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有无修改里程数、有无泡水、有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等,若因为仔细查验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甲方故意隐瞒的除外。”瓯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行政处罚。

二、深圳市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3年07月13日,瓯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深圳市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收银台上张贴有“票/卡/币一经出售概不退换”字样的店堂告示,涉嫌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瓯海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行政处罚。

三、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第三方平台)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3年7月18日,瓯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支付宝小程序提供数码设备信用免押租赁第三方平台服务,其与商户(甲方)、租户(乙方)签订的三方合同事先拟定,并将合同电子模板上传到支付宝后台,该合同含有格式条款内容:“平台即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只负责为本协议项下的租赁服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系统支持及信息技术支持等服务,平台与平台商家系独立的法律主体/民事主体,不承担您与平台商家之间因本次租赁服务而产生的任何责任。乙方在使用租赁商品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除乙方能证明丙方知道甲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否则,丙方对乙方的损害和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瓯海区市场监管局对该网络第三方平台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行政处罚。

四、瓯海某健身房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3年4月12日,瓯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瓯海某健身房使用的格式合同中出现“会员卡一般情况下不得转让,如因出国、怀孕、意外受伤等情况,在出示相应证明后可以转让。转让时,受让方需交纳转让管理分,年卡转让费500元,两年卡转让费800元,三年卡转让费1000元”条款。瓯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健身房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行政处罚。

五、瓯海某童鞋厂网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3年05月10日,瓯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监测,发现温州市瓯海娄桥某童鞋厂在淘宝网经营的店铺商品页面销售的童鞋商品页面标题中有“不退不换”字样,但销售的童鞋商品不属于《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瓯海区市场监管局对该童鞋厂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行政处罚。

六、温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网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3年1月份,瓯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温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网络销售平台的产品图片主页面及商品详情页面上有宣传“一切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和免除自身责任,属于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瓯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行政处罚。

七、温州市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利用(会籍贯申请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3年8月15日,瓯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温州市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在消费者办理会员卡时的“会籍贯申请表”含有内容:“本守则是会员申请表的一个组成部分所有的会员都有义务遵守。本守则最终解释权归健身馆所有。”瓯海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行政处罚。

八、瓯海瞿溪某理发店利用(店堂告示)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3年9月20日,瓯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瓯海瞿溪某理发店门口宣传海报中后下角标注:本公司享有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字样。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经营者预先拟定的,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视同格式条款。瓯海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行政处罚。

九、瓯海茶山某饮品店利用(代金券)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3年9月26日,瓯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瓯海茶山某饮品店发放的代金券上的使用须知中印有“此券最终解释权归本门店所有”, 瓯海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行政处罚。

十、瓯海某美术培训有限公司利用(试听券)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3年9月26日,瓯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温州某美术培训有限公司发放的试听券上的使用说明中印有“此券最终解释权归我方所有”, 瓯海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行政处罚。

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3月14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十大典型案例,警示经营者公平使用合同格式条款,提醒消费者审慎签订带格式条款的合同。

2022年度浙江省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十大典型

案例一、杭州某理发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当事人某理发店委托广告公司为其设计、制作、美容价目指导手册和VIP卡,后当事人把手册和VIP卡摆放在经营场所二楼美容服务部的桌面上,其中VIP卡上注有“一经出售,概不退换,不找零,不兑现”等字样;指导手册第一页第五项有“会员卡办理不退换、不找零、不兑现、用完为止”的描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的规定,属于利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及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条款的行为。2022年9月,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宁波市鄞州区某经营户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当事人宁波市鄞州区某经营户,于2022年8月在“抖音”直播宣传的网页中标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中国珠宝下应店所有”“活动期间所有消费均有精美礼品赠送”等字样,但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等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2022年9月,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嘉善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当事人嘉善某公司在从事学龄儿童的语言、绘画、音乐、舞蹈、体育培训的经营活动中,使用《课程销售协议》规定“选定班别后采用固定班上课,不能跨班上课或更换课程上课”“请假制度由乙方负责解释”“甲方认知获赠课程不属于本协议销售的课程,具体由乙方负责解释”等内容,并用该协议书和学员签订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合同和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违法行为。因此,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10月,嘉善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嵊州市某化妆品商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当事人为招揽顾客,提高该商行的知名度,于2022年6月24日以125元/500张的价格自行在淘宝上定制了一批代金券,代金券数量共计500张。该代金券上印有“代金券¥88元…本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并注明:消费满200元即可使用 ,消费前请出示此券;此券不找零不兑换;本店采用1对1专属服务,来电前请提前预约;此券不与特价活动同时使用,请保存好此券,遗失不补;本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2022年11月,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提示】案例1、2、3、4,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仙居县某娱乐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案当事人仙居县某娱乐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告示牌上标示:“温馨提示本店谢绝自带酒水、饮料、食品。敬请配合,谢谢您的理解!”,使用格式条款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2022年12月,仙居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提示】案例5,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六、温州市某服务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和免除自身责任案当事人某公司在其营业场所经营二手车,现场每辆车都有标价牌,牌上右下角用小字写着“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具体以实车车况看样为准”,经营者的格式合同在格式条款中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和免除自身责任,属于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和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2022年8月,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七、江山市某婚礼策划工作室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案当事人江山市某婚礼策划工作室将事先准备好的空白“8090婚礼服务协议书”,用于与消费者商定婚庆事宜,协议上有“…五、乙方要遵守协议的服务条款,尽心尽力为甲方提供优质的婚庆服务。乙方不论什么原因不能为甲方提供婚庆服务的,双倍返还定金。甲方不论什么原因改变婚礼日期或取消婚礼,定金不再退还。”等内容。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产生定金纠纷的事实,不退还定金,免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权益,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免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行为。2022年11月23日,江山市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提示】案例6、7,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主体责任的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八、安吉某干洗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案当事人安吉某干洗店在其给予消费者的洗衣凭证中写明“取衣时间超过一个月,衣物损毁本店概不负责”字样,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11月16日,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九、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案当事人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其开发的住宅商品房时,在与买受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除经过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外,额外要求买受人签订其事先拟定未经备案的《购房确认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购房确认书》中含有格式条款,但该格式条款未经核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备案,其行为违反《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在开始使用该格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样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的行为。《购房确认书》规定“第8项法律后果8.1逾期支付房款的,您应按照未付房款日万分之四的标准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收取约定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8.2如您构成本确认书下重大违约的,出卖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向您收取约定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9.8如出卖人同时期内发生逾期交房,同时期内配套设施交付以及产权转移登记的期限相应顺延,顺延期限同逾期交房期限。如同时期内发生两项以上交付条件以外的设备设施逾期交付的按最长一项计算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且出卖人承担的违约金总额以房屋总价款5%为限。”等条款。上述格式条款将买受人的违约金约定为总房价款的20%,将出卖人(当事人)的违约金总额约定为房屋总价款的5%为限,买受人的违约金为出卖人违约金四倍,远远高于出卖人的违约金,有违合同公平原则,该行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规定,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2022年11月,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浙江某燃气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案当事人浙江某燃气有限公司自2022年初起使用名为“用气合同(居民)”的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4)项内容为“用气方改变用气的用途的,应补足实际用途用气价格与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之间的差额,补足差额的时间自通气之日起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2022年9月,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提示】案例8、9、10,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四、鄂州市市场监管局

今年以来,鄂州市市场监管局扎实开展“铁拳”行动,紧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重点领域、重点产品,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鄂州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向会员提供瑜伽健身教学服务,并故意拖延、无理拒绝会员提出的退还预付款的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5日登记成立,主要从事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健康服务和健康咨询服务等经营。2021年11月起,当事人通过其推广人员、教学老师等,向消费者宣传优惠办理瑜伽教学预付卡业务。当事人开业后,消费者向其缴纳几千至上万金额不等的费用,购买套餐期限为2年、3年期以及含不同教学内容的瑜伽会员卡。2022年11月下旬起,当事人以新冠疫情为由,闭店停业。期间,办理了预付卡的会员,通过联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课老师和向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等方式与当事人联系,要求其退还预付卡余额。当事人先以即将恢复营业为由,拖延退费,后直接拒绝会员提出的退费要求。当事人故意拖延、无理拒绝会员提出的退还预付款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0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湖北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5日登记成立,主要从事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健康服务和健康咨询服务等经营。2022年8月起,当事人通过其推广人员,向消费者宣传优惠办理健身预付卡业务。当事人在8月举办优惠活动日后,消费者向其缴纳几百至几千金额不等的费用,购买套餐期限为季卡、一年期、两年期、三年期等不同期限,以及次卡、情侣卡、私教卡等内容的健身会员卡。2023年3月,当事人闭店停业。期间,办理了预付卡的会员,要求当事人退还预付卡余额,当事人均予以拖延、拒绝。在我局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对57名会员未消费完的预存卡费用进行了清退,当事人的退费行为得到了预存费用会员的谅解。当事人故意拖延、无理拒绝会员提出的退还预付款的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意见后,能积极改正其违法行为,对消费者未消费的预存费用进行清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案件启示预付卡消费在服务领域,特别是在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洗车、洗衣、健身等服务中广泛存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预付卡消费维权、经营者“赖账不退”、“卷款跑路”等问题,鄂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预付式消费专项整治行动,督促广大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五、山东省市场监管部门

今年以来,山东省市场监管部门以保障民生为导向,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是“铁拳”行动的重点内容之一,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4起相关典型案例。

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南荣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违约责任及未如实开具销售发票案

4月6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济南荣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及未如实开具销售发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2月2日,根据群众举报,历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汽车时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经查,当事人在销售协议书中,采用格式条款“约定事项:购方提车前需要将本协议余款缴清后方可提车。如购方超过约定交车日期,经卖方催促仍不办理交款提车手续,卖方将没收全额定金。如卖方超过约定交车日期10日内仍不能交车的,应退还全额定金”,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另查明,当事人未如实开具汽车销售发票的行为,违反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历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禾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7月20日,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对青岛禾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7月20日,市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青岛禾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提供服务时与消费者签订的《在线课程服务协议》有“第九项课程退学退费4.入学手续办理完毕超出90天:鉴于本课程服务为在线数字化商品,则代表您对课程无异议,您与禾创科技均无权解除课程订单或本协议,不予办理退学退费”“第八项免责条款1.禾创科技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本服务的平台或相关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升级等,若因此造成相关服务在合理时间内中断或暂停的,若由此给您造成损失的,您同意放弃追究禾创科技的责任。禾创科技不承担任何责任”等内容,存在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八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市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3月21日,城阳区市场监管局对青岛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举报,城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青岛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利用与消费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自身违约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城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德州市德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州市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6月13日,德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德州市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3月9日,根据举报,德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德州市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与购房者签订的三种不同版本的《德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存在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自2021年10月起,当事人已与消费者签订合同78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德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在市场交易中,合同是经济交流双方建立信任的落脚点。不公平格式条款会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责任负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持续加大对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良好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安吉县市场监管局10条常见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及点评

问题条款一:“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易见于酒店、餐饮、美容美发、洗浴足浴、健身等经营场所)点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此条款剥夺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

问题条款二:“衣物保管一个月后,如有虫咬、鼠伤、霉烂等本店概不负责。”(易见于洗衣服务行业)
类似条款“请顾客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点评:洗衣店在为顾客提供洗衣服务时,对顾客的衣物承担相应的保管责任。当超过一定的保管期限,洗衣店可主张合理的保管费用,但其衣物所有权并未转移,店家自行处理客人衣物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述条款,免除了经营者对衣物的损坏或者丢失等应当承担的经营责任。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属于经营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的行为。
问题条款三:“非学校原因,所交学费概不退费”、“月费、期费、年费预交后,概不退费。”(易见于校外培训服务协议)点评:校外培训机构实际收款条件为课时消耗,即校外培训机构对学员实际已消耗课时可以收取相应培训费用,对学员未消耗的课时无权取得培训费。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的,不得作出含有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退货、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的责任。上述条款中,学员一旦缴纳培训费,无论何种原因或者非学校原因,培训机构概不退费,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问题条款四:“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定金  元,如乙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应返还乙方交纳的定金,但不做任何赔偿。”(易见于汽车销售等行业)点评:根据《民法典》第587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经营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条款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问题条款五:“提车当天买方自愿由卖方统一办理车辆保险等业务。”(易见于汽车销售等行业)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上述条款,虽表述为“自愿”,实则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问题条款六:“甲方七日内未付工程结算款,视为自动放弃保修及维护权利。”(易见于住宅装修装饰行业)点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第32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同时《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21条规定:“埋设在墙体、地面内的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八年,其他装修部位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两年,自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对住宅装修装饰享有保修期限是消费者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也是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上述格式条款以消费者未付清工程结算款为由,排除消费者要求保修的主要权利,免除了经营者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保修责任。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问题条款七:“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甲方不得擅自使用,如甲方擅自使用视同质量验收合格。”(易见于住宅装修装饰行业)类似条款:“未办理验收交付手续,甲方使用房屋视为质量验收合格,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负责”点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第30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可见,装修装饰工程在竣工后,应该由装修人(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工程质量进行确认验收。装修人是否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提前使用和质量验收合格是两个问题,对装修工程竣工后的质量验收是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装饰装修企业对工程质量合格的基本责任。上诉条款,装饰装修企业利用消费者未经验收提前使用房屋的约定,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就约定质量验收合格,排除消费者要求质量验收的主要权利,免除了经营者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合格的责任。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问题条款八:“全程不提供自然单房差。若出现单男单女现象,单房房差由您自理”。(易见于旅游行业)点评: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相关费用已事先在书面合同中作出约定,并且旅行者往往已经缴纳足额旅游费用。补齐房差会增加旅游费用,是对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变更。《民法典》第54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据此,非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旅游经营者不得单方变更合同价款。此外,《旅游法》第75条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由于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原因出现单男单女、导致居住标准高于原定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游经营者自行承担,而不得转嫁给居住单人房间的旅游者。本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免除了经营者自身的经营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问题条款九:“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易见于消费贷款合同)点评:《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第35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保证借款合同诉讼中,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皆有管辖权。上述条款,贷款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格式条款约定“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排除了借款人、保证人对管辖法院的选择权,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问题条款十:“补充协议中,买卖合同第二十一条所指‘取得不动产权证’系指不动产权属首次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易见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点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商品房首次登记不同于商品房转移登记,开发商只有在办理首次登记之后才能协助买受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以使买受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个别开发商故意混淆商品房首次登记与商品房转移登记,以此减轻开发商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损害买受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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